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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紫阳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1998年8月28日县政协八届三次常委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9日县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
作者:zyz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为进一步促进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及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专委会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推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县政协常务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专委会之间的工作由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协调。
  第六条 每届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副主任、常委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由5-11人组成。
  第八条 每位县政协常委原则上应参加一个专委会,政协常委参加专门委员会原则上不交叉。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法制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收集、审查、立案、交办、督办工作。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县政协委员或不是政协委员的专家、学者和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士,参加专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求真务实,注重调查研究。在对工作作出决定时,应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书面材料,须经该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本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送分管主席审签;重大问题应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应根据全委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常委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开展对口协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上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接受上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县政协各学习组的联系,相互交流经验,联合开展活动。专门委员会到基层开展调研活动时,应通知当地的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参加该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以县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县政协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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