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关于届期内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调整的办法 |
| (1994年11月16日县政协七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9日县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第二次修订) |
| 作者:zyz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
为全面提升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委员履职的水平。根据《政协章程》、全国政协“关于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若干问题”以及《政协紫阳县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调整: (一)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县的; (二)因退休、离岗不能继续履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免去 党内或行政领导职务,不能继续代表原界别的; (四)本人提出辞去委员资格并被接受的; (五)届期内逝世的。 第二条 县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辞去委员职务对待: (一)在届期内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全委会议的; (二)无故不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调研、视察、座谈、评议活动三次以上的; (三)三年内既没有独立或与其他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又没有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三条 县政协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辞去常务委员对待: (一)涉及本办法第一条或触犯第二条任何一款的常务委员; (二)在届期内无故三次不参加政协常委会议的; (三)在常委会议上多次不履行职责的。 第四条 县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撤销委员资格处理: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条 调整、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一)需要调整、增补的政协委员,按有关规定补选。 (二)需要调整、补选的常务委员,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本人申请辞去常务委员职务,或由县政协常委会免去常务委员职务后,报全委会备案,再由县政协全委会补选。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常委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县政协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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