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紫阳县十一届三次全委会社情民意
第12号
标 题:关于规范管理广场群众健身舞蹈(健身操)音乐播放的建议
提案者:禹继友(紫阳中学初中部)13992512218
案 由:随着我县城镇建设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场舞(健身操)活动开展十分活跃,参加人数逐年增加,每天早晚出现广场(体育场)内同时有几支舞蹈队跳舞的情况,各舞蹈队自带音响,由于音响之间存在相互干扰现象,于是各队伍采取不断调大音量的办法维护自身利益,导致整个广场音量严重超标。政府相关部门因考虑此项活动人数多且属于大众健身活动,虽然给予口头提醒,但效果甚微,广场舞(健身操)的音响严重干扰了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引起广场(体育场)周边单位和居民极大不满。
建 议:
1、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落实管理部门,明确管理措施和责任;
2、规定音乐播放时间,严格控制音量;
3、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要加强对参与健身的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定期组织群众健身组织者进行培训,引导建立健身群众自我管理机构,规范健身活动的开展;
4、把群众文化健身场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作统一合理的安排,避免类似矛盾的出现。
审查意见:县规划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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