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通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若干意见>》(陕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紫阳县委员履职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的目的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是政协组织的细胞,是政协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充分调动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协工作才能常做常新,才能提升政协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建立委员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其目的在于为进一步增强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二、通报的对象
政协紫阳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
三、通报的内容
1、出席全体会议、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
2、参与政协调研、视察活动情况;
3、开展公益性活动情况;
4、提交提案、会议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和监督员的活动情况;
5、在《紫阳政协》、紫阳政协网站用稿情况和以政协委员名义在其它报刊、网站发表文章情况。
四、通报的方式
1、以书面形式向委员本人通报;
2、在全委会上向全体委员通报。
五、通报的实施
1、政协办公室建立《县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县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表》,做好委员任期内平时和每年履职情况的登记工作;
2、由基层政协联络组将每个政协委员个人履职情况在年中6月20日及年底12月前20天向办公室提供履职情况,以便于全面、准确地掌握;
3、各委员履职情况,将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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