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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管理办法
作者:县政协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209    更新时间:2017/5/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规范县政协委员应聘、委派担任民主监督员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主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以政协委员身份应聘、委派担任有关部门、单位及司法机关党风廉政监督员、机关效能监督员、行风评议员(代表)、特邀监察员、特约检察员、人民陪审员、教育督导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等监督员的统称。

第三条  监督员应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民主监督工作所必备的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敢于、善于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依规、依章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督员的任务是对聘任、委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勤政和廉政的情况;贯彻执行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和重大决议、决定的情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政协提案、委员的意见建议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社情民意,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反映。

第五条  监督员的聘请方式:一是由聘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政协办公室提出申请,明确聘任监督员的目的、人数、任期和任职条件,填写《民主监督员聘用登记表》。县政协办公室根据聘任要求,商有关专委提出建议名单,征求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后,报请县政协主席办公会审定,函复聘任单位。二是县政协根据民主监督工作需要,向相关单位委派监督员,对其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六条  监督员在本届县政协委员中推荐聘任。聘任单位未经县政协同意,不得随意聘任委员担任监督员职务。委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任何单位的聘任。

监督员由县政协办公室和聘任单位共同管理。监督员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监督员的,由县政协办公室协商聘任单位予以调整。对不称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的,由县政协办公室协商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七条  监督员的任期由县政协办公室和聘任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委员任期。聘期未满的,聘任单位未经县政协办公室协商同意,不得随意解聘。聘任单位若因工作需要须续聘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协办公室,按程序予以办理。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期满,自行解聘。

第八条  聘任单位应给监督员颁发聘书,明确聘任期限、职责、权利、义务,确保民主监督工作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监督到位。

第九条  监督员的履职形式是在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一般以书面或协商讨论等形式,向聘任单位提出言之有理、言之有据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应事先与县政协办公室联系。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干预聘任、委派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借机谋取私利。

第十条  聘任单位要尊重和保护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认真对待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跟踪、督办、反馈工作。监督员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时,聘任单位要及时报告县政协办公室,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权,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聘任单位要加强与县政协办公室的沟通和协调,主动征求工作意见,做好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

第十一条  监督员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履行民主监督员职责的关系。监督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监督员履行职责,保证其履职期间工资、奖金、职称评定、评优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建立民主监督员定期联系制度。县政协不定期召开监督员工作座谈会,了解各单位特邀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每届届满前,监督员须填报《民主监督员履职情况登记表》,经聘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协办公室,记入委员履职档案,并反馈给监督员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监督员在聘期内表现突出的,县政协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政协换届连任委员和评选优秀委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县政协办公室负责与聘任单位、监督员所在单位和监督员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并做好有关工作的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紫阳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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