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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紫阳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作者:县政协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976    更新时间:2017/5/17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规定,为充分发挥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基础作用,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紫阳县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分别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履职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组织本委员会成员和所联系的委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使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在委员中形成共识,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二)就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开展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实效性的调研、视察活动,为推动发展和相关工作建言献策;

(三)加强与中共紫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口工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开展对口协商活动;开展与上级政协、各县区政协的对口联系与交流;

(四)积极组织参加政协的团体和政协委员撰写集体和委员个人提案、准备大会发言,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五)组织丰富多彩的小组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不断提升专委会整体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调整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的原则统筹安排,人员组成从本届委员中产生。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任免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交叉。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县政协委员,根据委员所在界别和区域,划分委员小组,由某一专门委员会负责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履职活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由副主任负责。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需决定的重大问题和组织的各种活动,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讨论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调研、视察重点工作,讨论重点调研报告和本专委会的建议案;传达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组织委员学习等。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紫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终作出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送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经专委会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主席签发;需由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审定的书面材料,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签发。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广泛团结联系各界人士,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举办活动可邀请相关人士参加。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政协联络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份量的调研报告。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通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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