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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紫阳县委员会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细则
作者:县政协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115    更新时间:2017/5/17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情民意信息是全县政协组织、县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县政协办公室《紫阳社情民意》,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促进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社情民意信息应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制定与实施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有关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重要决策部署前后的反应;

    2)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普遍性的情绪变化,有识之士的预警性、批评性意见;

    3)对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勤政廉政情况反映;

    4)重大突发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的实情,特别是消除隐患、维护稳定的意见建议;

    5)统一战线和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特别是保障政协委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各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七条  县政协要积极为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努力维护他们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中的作用。

第八条  政协办公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紫阳社情民意》送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择优上报市政协。

第九条  县政协对社情民意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计分方法如下:①向县政协报送一条社情民意信息记1分;被县政协领导批示并采编的,每条加记2分;被县委县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加记2分;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落实并回复的,每条加记2分。②被县政协采用并报送市政协的,每条记3分;被市政协采编的,每条加记5分;被市级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③被市政协采用并报送省政协的,每条加记15分;被省级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加记20分。④被省政协采用并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的,每条加记25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出批示的,每条加记30分。

第十条  县政协每年底对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进行综合评比,并评选出报送总量的2030%作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在次年的县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评选条件:

    1)被县政协采用并报送县委、县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协组织,得到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

(2)得到各级领导批示的社情民意信息;

(3)得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落实并回复的;

3)信息内容紧扣全县发展主题,紧贴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的。

    第十二条  县政协办公室根据上述评选标准,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初评,提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建议名单,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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