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体机关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作息时间,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 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岗位时,要向所在专委主任或分管副主席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工作时间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玩游戏、聊天、网上购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返岗后及时销假。
1. 主席因公离开紫阳或因事请假离开紫阳,需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或请假,并由办公室向县委办公室书面报备;
2. 副主席因公离开紫阳或因事请假离开紫阳,需先向主席报告或请假,再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或请假,并由办公室向县委办公室书面报备;
3. 各委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主席审批;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由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主席审批;
4. 各委室副主任请假1天以内的,由委室主任审批;请假2天以上(含2天)5天以内的,由委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副主席审批;请假5天以上(含5天)的,由委室主任、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主席审批;
5. 其他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委室主任审批;请假2天以上(含2天)5天以内的,由委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副主席审批;请假5天以上(含5天)的,由委室主任、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主席审批;
6. 所有机关干部因病因事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都必须填写《干部请假审批单》,按程序审批签字同意后,将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7. 因急事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用电话或其它方式报告相关领导并征得同意,事后以实际天数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8. 请假时间以离开单位之日起到回到单位上班之日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请假时间。
第五条 申请带薪年休假的,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主席签字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产假、婚假等其他各项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干部请假期间,应事先做好手头工作交接。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请销假、无故旷工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谈话批评、通报批评或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勤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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