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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基础知识
作者:zyz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1837    更新时间:2008/7/2

  1.政协提案的定义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2.政协提案的构成 政协提案是由委员提案和集体提案两个部分构成。委员提案包括委员个人提案和委员联名提案;集体提案包括党派提案、人民团体提案、政协专委会提案、委员活动组提案。
  3.政协提案的性质 政协提案的性质,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可归纳为4个方面: (1)提案的程序性。一是,提案必须由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提出;二是,提案必须向本级政协的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三是,提案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四是,提案必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才能成立;五是,提案必须按有关程序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2)提案的严肃性。一是,政协提案是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民主方式,是一种组织行为;二是,提出提案要严肃,即:态度端正,内容真实,问题准确,建议可行,实事求是,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办理提案要严肃,即:态度端正,认真办理,时限规定,每件必复,实事求是,重在落实。 (3)提案的针对性。对提案的内容而言:一是,有关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二是,有关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三是,有关地方重要事务;四是,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4)提案的协商性。这是由政协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指令性的、必须照办的。
  4.政协提案的地位 (1)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2)是政协委员和参加单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 (3)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4)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检验政协工作的重要标志。
  5.政协提案的作用 (1)对党政机关和部门的决策,起到参谋咨询的作用。 (2)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起到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3)对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到信息反馈的作用。 (4)对党政机关和部门的各项工作,起到民主监督的作用。 (5)对反映社情民意,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团结,维护稳定,起到促进作用。 (6)对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起到推动作用。
  6.政协提案和政协建议案的区别 政协提案和政协建议案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提出的主体对象不同,审议、审查的机构层次不同,办理的单位也不完全相同。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政协的参加单位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政协建议案则是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协名义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协商讨论,提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称为建议案。政协建议案形成后,要以正式文件送达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等研究办理,有关方面或部门一般也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7.政协提案和人大建议的异同 政协提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除提出的主体对象不一样外,其余基本相似。人大代表建议由人大代表个人或多人联名提出,在内容和时间上没有限制,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政协的参加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由承办单位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方法和要求等基本相同。
  8.人大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人大议案与建议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议案须由法律规定的单位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达到法定人数的代表提出,而建议一般是由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二是,议案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建议则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三是,议案涉及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而建议可以不限于这个范围。四是,议案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办机关必须执行,而建议可由承办单位根据条件,区别情况,研究办理。五是,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议案有截止日期,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作议案而作为建议处理;而代表提出的建议,没有截止日期的规定。
  9.政协建议案与人大议案的区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宪法第7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政协建议案则是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协名义向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它是一种民主监督的方式。它不同于人大议案,人大议案通过后,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政协建议案没有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起民主监督作用。
  10.提案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这个指导方针应该作三点理解,(1)提案工作的政治基础就是党的基本路线,只有牢牢把握这一点,才能使提案工作有明确的政治方向,从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提出提案,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2)提案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是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提案者不受人数、时间限制,可以随时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3)提案工作的目的是三个服务,即为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11.提案工作的特点和优势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提案内容的广泛性。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它的参加单位有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的爱国人士。政协委员中人才荟萃,他们联系面广,阅历丰富,具有知识专长。他们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关心的问题提出的提案涉及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劳动人事等等,具有内容十分广泛的特点,从而使人民政协在参政议政上更加深入、水平更高、影响更大。 (2)提案提出的经常性。政协活动的主要方式是会议和视察。如何反映会议和视察的成果,如何具体地进行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提案就成了政协最直接、最有成效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委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提案反映上来,同会议上的一般反映相比,更加准确,更加方便,更加从容。提案者可以随时随地就自己调查研究成果和周围群众所关心的问题,以提案方式反映上来,提案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经常行使民主权力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3)提案工作的规范性。随着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发展,提案工作已逐步建立了规范的制度。各级政协提案工作条例都逐步得到完善,在提案的提出、审查、立案和办理等方面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与之相适应,各承办单位也制定了一系列办理制度,从而使提案成为履行政协职能的一种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效益明显的重要形式。 提案工作还有一个优势就是每案必复,提案立案确定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必须答复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直到提案者满意。办理提案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也就是说对每件提案必须有明确的答复,其结果大致分四类:即采纳,正在或准备采纳,以后研究解决,留作参考。除委员反馈意见不满意,须继续办理外,提案办理工作就应算基本结束了。
  12.办理提案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1)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地方党委)、国务院(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 (2)对所提问题和要求,要有针对性地逐条答复,避免简单化,切忌说空话、套话和含糊不清的话。 (3)答复的口气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简明。 (4)要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 为使承办人员草拟好答复,承办单位领导对一些重要提案要进行讨论研究,拿出明确的意见;对一些情况尚不明的提案,应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答复草拟以后,由承办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核签发,再正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寄出。
  13.提案办理工作对承办单位的要求 (1)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2)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3)应当加强同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4)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复文直接寄提案人,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党群系统承办部门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督查科,政府各承办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 (5)对提案答复应按统一格式行文,并加盖部门或办公室公章。 (6)对提案在反馈意见中有不同意见的应作进一步答复。 (7)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14.提案办理可采取的方式 (1)书面答复。 (2)专题调查。对重点提案,应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可约请有关方面人士和提案者共同研究(也可约请提案者参与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协商座谈。对办理难度较大,或提案者对答复意见比较大的提案,应主动与提案者联系,进行协商座谈。通过各自详细陈述意见,摆情况、讲政策,促进问题的解决;对确实难以办到的,可讲明困难,取得提案者的谅解。 (4)现场办案。对涉及面广,不是一个承办单位解决的,需要多方配合支持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提案者可到实地踏勘,了解情况,增进共识,以便使提案取得实效。 (5)跟踪办理。提案所提问题解决起来,当年无法落实的,或委员连续几年提出的,应进行连续跟踪,逐年推动。 (6)通报情况。对关系全局的重要提案,或反映比较集中、委员普遍关注的提案,应进行通报,扩大知情面。 约请提案者参与调查和讨论,协商座谈,通报情况等,是提案委员会加强重点提案办理,使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工作中取得实效的好形式;是承办单位开门办案,增加工作透明度的好形式;也是党政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同党外人士交朋友,倾听他们意见,真诚对待他们批评和监督的好形式。
  15.提案办理工作应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1)政协提案是针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意见,虽属于民主协商的范畴,不具法律的约束力,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纳,但办理提案不能只停留在文字上,要立足于落实和解决问题。政协委员更关心他们的建议是否得到重视,是否得到解决,解决的程度如何,对于那些确实可行而承办单位不采纳的,要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2)办理提案受到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有许多提案确实是反映大事,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的限制,从全局观点来看一时难于解决,承办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 (3)有的提案由于缺乏调查研究,所提的问题与实际有出入,或者建议不可行,承办单位应说明情况,使提案者知情,取得谅解。 总之,提案的办结不是以采纳或不采纳作为标准,而是在答复中做到情况清楚,理由充分,态度明确,这样,一件提案就应算办结了。
  16.提案办理结果分类 (1)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为A类; (2)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为B类; (3)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为C类; (4)提案所提问题只能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为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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